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智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維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財明 訴訟代理人 何國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22,1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11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