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75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力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劉娟呈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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