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32號債權人櫻花青邁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彭政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韋廷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積欠管理費起日為「108年10月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