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2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262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壹萬伍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其中(一)信用卡部分,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伍拾肆萬肆仟零參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二)現金卡借貸部分,應給付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