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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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13號原告 蔡碧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國洋蔡國城蔡翠蓉蔡如意蔡宏昌 、蔡宏昇、 蔡宏營毛彥明毛鼎森毛品方蔡羅幸嬌蔡維洲蔡維書蔡慧貞蔡慧美蔡淑宜蔡富美楊進杰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伍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嚴翠意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補 字第 613 號裁定(108.08.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 竹調 字第 37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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