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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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13號原告 蔡碧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國洋 、 蔡國城 、 蔡翠蓉 、 蔡如意 、 蔡宏昌 、蔡宏昇、 蔡宏營 、 毛彥明 、 毛鼎森 、 毛品方 、 蔡羅幸嬌 、 蔡維洲 、 蔡維書 、 蔡慧貞 、 蔡慧美 、 蔡淑宜 、 蔡富美 、 楊進杰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伍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