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 洪念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思妤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補費),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之現法定代理人為 陳穆寬 ,請予補正。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6840元(若日後原告有追加請求金額,應行補繳)。
三、查明被告「筑薪工程行」是獨資或合夥?(提出營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59 號裁定(111.02.07)【本件裁判書】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勞專調 字第 7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