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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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 洪念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思妤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補費),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之現法定代理人為 陳穆寬 ,請予補正。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6840元(若日後原告有追加請求金額,應行補繳)。
三、查明被告「筑薪工程行」是獨資或合夥?(提出營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