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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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225號聲請人 蘇敏宏 相對人 温萬勳 相對人 黃美玉 相對人 温吉棋 相對人 王金添 相對人 葉德光 相對人 葉木成 相對人王 謝秀妹 相對人 趙銘珪 相對人 趙銘照 相對人 趙學仁 相對人 趙學德 相對人凃 趙美珍 相對人 趙吟峯 相對人 趙珍 珍相對人 趙健吉 相對人 趙政博 相對人 趙啟富 相對人 趙正 文相對人趙 呂錫琴 相對人 趙祝棠 相對人 趙祝舜 相對人 趙祝賢 相對人陳 趙映雪 相對人 趙鴻釧 相對人趙 鴻書 相對人 趙慧玉 相對人 曾明德 相對人 曾百合 相對人 曾貞 娥相對人 曾瑜美 相對人 陳超然 相對人 吳玉然 相對人 吳靜芬 相對人 吳子嘉 相對人吳 子捷 相對人 吳偉 堅相對人 韋泂沂 相對人 韋崇澤 相對人 韋欽譯 相對人韋 淑婉 相對人 韋馨琇 相對人 薛博文 相對人 薛琇文 相對人 薛羽 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温萬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美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温吉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金添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葉德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葉木成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 王謝秀妹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趙銘珪、趙銘照、趙學仁、趙學德、 凃趙美珍 、趙吟峯、 趙珍珍 、趙健吉、趙政博、趙啟富、趙 正文趙呂錫琴 、趙祝棠、趙祝舜、趙祝賢、 陳趙映雪 、趙鴻釧、 趙鴻書 、趙慧玉、曾明德、曾百合、 曾貞娥 、曾瑜美、陳超然、吳玉然、吳靜芬、吳子嘉、 吳子捷吳偉堅 、韋泂沂、韋崇澤、韋欽譯、 韋淑婉 、韋馨琇、薛博文、薛琇文、 薛羽汝 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2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刊登新聞紙收據等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附表一: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由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複丈費│22,700元│由聲請人預繳│├──────┼───────┼───────────┤│第一審公示送│2,500元│由聲請人預繳││達刊登新聞紙││││費│││├──────┼───────┼───────────┤│合計│43,426元││├──────┴───────┴───────────┤│說明:││(一)相對人温萬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428元││【計算式:43,426(1/8)=5,428】。││(二)相對人黃美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24元【││計算式:43,426(2/120)=724】。││(三)相對人温吉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672元││【計算式:43,426(77/2000)=1,672】。││(四)相對人王金添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651元││【計算式:43,426(4595/30000)=6,651】。││(五)相對人葉德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656元││【計算式:43,426(8418/100000)=3,656】。││(六)相對人葉木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501元││【計算式:43,426(17274/100000)=7,501】。││(七)相對人王謝秀妹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809││元【計算式:43,426(1/24)=1,809】。││(八)相對人趙銘珪、趙銘照、趙學仁、趙學德、凃趙美珍││、趙吟峯、趙珍珍、趙健吉、趙政博、趙啟富、趙正││文、趙呂錫琴、趙祝棠、趙祝舜、趙祝賢、陳趙映雪││、趙鴻釧、趙鴻書、趙慧玉、曾明德、曾百合、曾貞││娥、曾瑜美、陳超然、吳玉然、吳靜芬、吳子嘉、吳││子捷、吳偉堅、韋泂沂、韋崇澤、韋欽譯、韋淑婉、││韋馨琇、薛博文、薛琇文、薛羽汝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0,857元【計算式:43,426(2/8││)=10,857】。││(不足一元採四捨五入計算)│└──────────────────────────┘附表二:
┌───────────────┬─────────────────┐│兩造當事人│應分擔訴訟費用之比例│├───────────────┼─────────────────┤│聲請人蘇敏宏│一○○○○○分之一一八○八│├───────────────┼─────────────────┤│相對人 溫萬勳 │八分之一│├───────────────┼─────────────────┤│相對人黃美玉│一二○分之二│├───────────────┼─────────────────┤│相對人 溫吉棋 │二○○○分之七七│├───────────────┼─────────────────┤│相對人王金添│三○○○○分之四五九五│├───────────────┼─────────────────┤│相對人葉德光│一○○○○○分之八四一八│├───────────────┼─────────────────┤│相對人葉木成│一○○○○○分之一七二七四│├───────────────┼─────────────────┤│相對人王謝秀妹│二十四分之一│├───────────────┼─────────────────┤│相對人趙銘珪、趙銘照、趙學仁、│連帶負擔八分之二││趙學德、凃趙美珍、趙吟峯、趙珍│││珍、趙健吉、趙政博、趙啟富、趙│││正文、趙呂錫琴、趙祝棠、趙祝舜│││、趙祝賢、陳趙映雪、趙鴻釧、趙│││鴻書、趙慧玉、曾明德、曾百合、│││曾貞娥、曾瑜美、陳超然、吳玉然│││、吳靜芬、吳子嘉、吳子捷、吳偉│││堅、韋泂沂、韋崇澤、韋欽譯、韋│││淑婉、韋馨琇、薛博文、薛琇文、│││薛羽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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