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6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609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務人 簡士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及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簡士林前於民國92年7月17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8年2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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