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5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25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劉冠甫 債務人洋毅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威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佰 肆拾柒萬捌仟貳佰陸拾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