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397號債權人 林育德 代理人 林冠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于崇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合法之代理人委任狀。
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