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9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澎湖縣馬公市○○里○鄰○○路○○○巷○號)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死亡,經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