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2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蔡文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文雀於民國93年07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4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2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