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298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陳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1298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6,657元整│96年6月11日│17.99%│96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002│90元整│現金卡前未收取違約金│├──┼────────────┼───────────┬───────────┬───────────┤│003│13,082元整│96年9月10日│18.98%│96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004│69元整│信用卡前未收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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