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13號上訴人 李咏梅 訴訟代理人 林俊誼 被上訴人 郭鴻霖
陳名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捌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