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51號聲請人長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炎煌┌─────────────────────────────────────┐│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長輝科技有│永豐商業銀│105年6月10日│213,077元│0000000││││限公司陳│行 西盛 分行│││││││怡如││││││├───┼─────┼─────┼──────┼─────┼─────┼──┤│002│長輝科技有│永豐商業銀│105年6月10日│5,320元│0000000││││限公司陳│行西盛分行│││││││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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