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李源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4月3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嗣於10
1年12月1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21
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426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426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4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03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㈢又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17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9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1年12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6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外役監縮短刑期104日後,縮刑期滿日為104年3月1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志強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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