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12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咸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428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咸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咸文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6月18日凌晨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號居所,以燒烤玻璃球再吸取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6月20日上午9時40分許,在上開居所,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咸文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本院107年聲搜字第532號搜索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
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K-0000000,毒品編號:DK-000000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7年7月4日UL/2018/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如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檢驗報告。
㈢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①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
103年度訴字第3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②於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7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③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1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①②案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9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與③案接續執行後,於105年3月10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於105年8月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本院裁量被告上揭前科情形後,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
徹底戒絕毒癮,詎其未能自新,仍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非是,再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檢驗報告在卷可考,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又該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被告本案施用毒品所剩餘,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見107年度審易字第247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1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
⒉扣案之毒品分裝勺2支,被告否認為其所有(見本院卷第31
頁),本院又查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供本次施用毒品所用,亦非屬違禁物,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用途│鑑驗報告│├────┼───────┼─────┼───────┼───────────┤│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毛重│檢出第二級│供被告本次施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零點叁叁柒伍公│毒品甲基安│剩餘所持有之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克)│非他命成分│二級毒品甲基安│7月3日UL/2018/605300│││││非他命│01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