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67號上訴人 江奇雄 被上訴人 阮夢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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