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1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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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龍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姚宗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5年度除字第31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觀淑營造股份│華南商銀│95年4月30日│221,500元│RC0000000│││有限公司│北新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