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15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5年度除字第31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吳志成華泰商業銀行│95年6月30日│30,400元│AA0000000││││永吉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