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4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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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490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陳報名
號2樓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中文日期轉換■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松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