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金字第5號原告 劉承政
夏黎紅 王茹瑩 上列三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 蔡慶年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