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 林憶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89年12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 林億萍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憶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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