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99號原告 楊慧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即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所有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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