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88號聲請人 魏文瑄 (即 魏蔡美蘭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魏文瑄(即魏蔡美蘭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股份分配協議書正本(印鑑須與印鑑證明相符)。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