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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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92號聲請人秀傳醫療財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明和 上列聲請人秀傳醫療財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因與相對人PHANTHI
THOMAY(中譯: 潘氏詩雲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秀傳醫療財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原本2紙所載,其票面總金額新臺幣134,893元扣除部份清償新臺幣6,315元,應尚欠新臺幣128,578元,與聲請人所請求新臺幣131,510元不符,故請查明是否有誤繕?若有誤繕,則請更正。
二、請具狀釋明部份清償新臺幣6,315元系針對哪張本票為部份清償?並分別列明二紙本票之未償金額。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