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84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美玉
李秋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慧君 之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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