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 陳秋梅
林梁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泓皓 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8,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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