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3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應鴻鈞 間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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