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2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2897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志佳 選任辯護人 潘東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88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上午9時50分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葉韋廷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妤瑄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