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69號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所為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抗告人具狀時並未同時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2,000元(抗告人係對本院駁回其聲請及相對人反聲請均提起抗告),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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