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4號原告 周宏彬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 律師被告 劉正松旭日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張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事實尚有不明之處,仍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開庭日期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可文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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