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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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17號原告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胡峻源 訴訟代理人 陳世雄 律師(未附委任狀)被告洪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村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8943萬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萬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立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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