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12號聲請人 詹雅雯 相對人集恩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禧 代理人 許純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8年11月26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調解結果成立內容「詳如調解方案....⒉詹雅雯要求資方給付本人資遣費、預告期工資、保障年薪(比例發放)、108年10月份及108年11月份工資,共計145,316元。資方應於108年12月20日以匯款方式將上述1、2之數額,逕匯入勞方 王婕瑤 、詹雅雯原領薪資帳戶中」,關於聲請人詹雅雯部分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參佰壹拾陸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於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中成立調解,依該紀錄所載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詳如調解方案..⒉詹雅雯要求資方給付本人資遣費、預告期工資、保障年薪(比例發放)、108年10月份及108年11月份工資,共計145,316元。資方應於108年12月20日以匯款方式將之上述1、2數額,逕匯入勞方王婕瑤、詹雅雯原領薪資帳戶中」(下稱系爭調解方案)。是相對人依系爭調解方案應於108年12月20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4萬5316元,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給付,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系爭調解方案所示之內容,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本院卷第9、10頁)為憑。然相對人並未依系爭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附卷為證(本院卷第11、13頁)。是聲請人就已屆期未據相對人履行之如主文所示金額,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