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470號聲請人 周明花 相對人 王林悅桃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247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7年2月20日│110,000元│107年2月20日│CH758990││├──┼───────────┼────────┼───────────┼────────┼──┤│002│107年6月17日│50,000元│107年7月17日│WG0000000││├──┼───────────┼────────┼───────────┼────────┼──┤│003│107年8月28日│50,000元│未載│CH768856││├──┼───────────┼────────┼───────────┼────────┼──┤│004│107年8月28日│50,000元│未載│CH768857││├──┼───────────┼────────┼───────────┼────────┼──┤│005│107年8月28日│50,000元│未載│CH768858││├──┼───────────┼────────┼───────────┼────────┼──┤│006│107年8月28日│50,000元│未載│CH768859││├──┼───────────┼────────┼───────────┼────────┼──┤│007│108年12月8日│56,000元│未載│CH758991││├──┼───────────┼────────┼───────────┼────────┼──┤│008│107年9月17日│30,000元│未載│CH768873││├──┼───────────┼────────┼───────────┼────────┼──┤│009│108年8月30日│36,000元│未載│CH758977││├──┼───────────┼────────┼───────────┼────────┼──┤│010│108年3月15日│30,000元│未載│CH758978││├──┼───────────┼────────┼───────────┼────────┼──┤│011│108年6月1日│10,000元│未載│CH758979││├──┼───────────┼────────┼───────────┼────────┼──┤│012│108年7月15日│30,000元│未載│CH758981││├──┼───────────┼────────┼───────────┼────────┼──┤│013│108年12月13日│68,000元│未載│CH758995││├──┼───────────┼────────┼───────────┼────────┼──┤│014│107年12月1日│200,000元│未載│572484││├──┼───────────┼────────┼───────────┼────────┼──┤│015│109年2月11日│200,000元│未載│CH758998││└──┴───────────┴────────┴───────────┴────────┴──┘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