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402號債權人屏東縣滿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長山鐘債務人 陳瑞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參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315計算之利息,逾期本金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232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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