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397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 蕭智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違約金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陸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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