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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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461號債權人 林金雄 債務人 許天祐
林新作
一、債務人許天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前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督促程序費用,於債權人就債務人許天祐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新作向債權人給付。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