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小字第338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日期轉換█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文
原裁定正本__________中關於「」之記載,應更正為「」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