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8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