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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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1號

聲請人 林旻怡

相對人 盧松揚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業向鈞院提出聲請在案(鈞院114年度家調字第7號),聲請人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但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積蓄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又本件確認婚姻無效之訴人證物證俱在,非對造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各情業據前述,並提出戶口名簿在卷為證,本院亦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財產所得狀況,聲請人於111年度之所得為新臺幣81,293元,112年度之所得為44,213元,名下俱無財產,此有聲請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得附卷可憑,足認聲請人為無資力之人,且本件確認婚姻無效之訴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認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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