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請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源鐘 上列聲請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林錫伸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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