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5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格鈴即LAYGANGLENNCUSTODIO上列聲請人與 帕布蕾 即JOANNAPATRICIAPAPULELE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為請求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二、請提出載有相對人居留地址、護照號碼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居留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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