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69號原告 黃順興 被告元智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陳麗玲 律師 王明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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