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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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97號債權人 陳盈蓉 債務人 李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延遲利息;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零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2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台端支付命令聲請狀關於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三.載『相對人李孟應給付 張瀞文 新台幣5萬元...之延遲利息,聲請人已於104年4月代位相對人清償於張瀞文,請求將此債務關係由聲請人向相對人求償。』應提出張瀞文已將債權讓與予聲請人陳盈蓉之債權讓與通知函及已將該函對債務人李孟為債權讓與通知之合法送達之證明文件,且應更正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三.為『相對人李孟應給付新台幣5萬元...之延遲利息』,請速提出補正文件及具狀更正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三之聲明。」該通知已於104年10月2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104年10月8日僅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迄今仍未依命補正,顯見該部分之債權讓與通知程序尚未完成,揆諸前述說明,聲請人聲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延遲利息」的部分,尚難謂為合法,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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