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9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陳王紅甘 (即 陳茂富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茂富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