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25號原告 廖秀智
山本喜美子 (原名: 廖錦芬廖錦華 阪下YuMi(原名: 廖錦馨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秀明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雖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41,5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94,525元【計算式:(87.48×57,200+114,300)×4/5≒4,094,525,元以下四捨五入】,惟經鑑價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743,214元(計算式:9,679,018×4/5≒7,743,21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725元,原告僅繳納41,590元,尚欠36,13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6,1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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