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告隆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然 律師
沈維揚 會計師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 律師被告壬○○
己○○庚○○丑○○
之1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丙○○○甲○○○
號6樓癸○○寅○○原住臺北子○○辛○○戊○○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陸拾壹萬貳仟肆佰伍拾陸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乃指一般交易價額,與稅捐稽徵機關所評定之房屋現值、地政機關估定之建物價額、土地公告現值等,適用對象有別,不可混淆。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自應按系爭標的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審酌系爭標的物為位於陡坡之農牧用地,且113-3及302地號土地均屬袋地,土地利用價值較低,週邊土地整體開發為停滯狀態,併參葉美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世衡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之鑑定意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附表:95年度重訴字第60號│├──┬───────┬───┬────┬───┬──────┬──────┬────┬──┤│編號│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使用分區│面積│應有部分│備考││││││││(平方公尺)│││├──┼───────┼───┼────┼───┼──────┼──────┼────┼──┤│001│基隆市七堵區│瑪陵坑│東勢下股│113-2│山坡地保育區│4,311│43/60││├──┼───────┼───┼────┼───┼──────┼──────┼────┼──┤│002│同上│同上│同上│113-3│同上│17,434│同上││├──┼───────┼───┼────┼───┼──────┼──────┼────┼──┤│003│同上│同上│同上│302│同上│1,789│同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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