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威頤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威頤因涉犯偽造文書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鑕靂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