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2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文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止,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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